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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常政公开办发〔2008〕3号
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
年度报告、受理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常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常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常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常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常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责任主体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常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1、对符合《条例》第九条所列的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2、属于《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目录涉及的具体信息各单位要准确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办好政务服务中心。市县两级政府要办好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要把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以及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好满足公开需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等。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范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各县市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于每年3月31 日前在本单位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要有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表样表附后),记录受理举报情况。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表(样表)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表
(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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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常德网站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