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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党内文件

【文件标题】《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发文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39

【发文日期】199376

【实施日期】199376

【时    效】有效

【题    注】中共中央办公厅199376日转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19939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中央批准,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376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现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四、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由总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来源:人民网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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