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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委会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职责及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指示及决定,研究制定学校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校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分配、福利、基建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考核及奖惩等方面的工作。

5、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学校统战方面的有关工作。

7、研究全校性重大活动和发生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8、其它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

二、议事程序

1、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书记请假,可向书记说明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作为党委决策时参考。

3、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4、需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会议前一周提出请求,经党委办公室统筹安排,报书记审定或由书记、副书记碰头会审定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

5、会议议题数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安排,属讨论研究的议题,一次会议一般只安排2—3个,以保证会议有充分的时间对所列入的议题进行研究审议。

6、列入党委会议题的文字材料,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并于会前两个工作日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审核后,送各位党委委员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议题提出部门重新办理。

7、各部门向党委会提出的议题,凡涉及其它部门工作,会前应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协调。凡属组织、人事安排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之后,再提交党委会研究。

8、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由党委办公室安排,并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及有关同志。

三、议题的审定和表决

1、党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一个议题进行认真讨论,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2、需表决的问题,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委员有表决权,表决事项必须

党委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四、决议事项的执行与检查

1、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认真作好记录,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理归档。并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印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传达贯彻落实。

2、党委委员对会议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在党委或上级未改变决定之前,个人必须服从并执行党委会决议。

3、对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4、党委会决议的执行,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委员或党委办公室督办,检查落实。

五、会议纪律

1、党委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2、列席会议人员如因故不能到会,应会前请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派人代会。列席会议人员,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3、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会,事先作好充分准备,紧扣议题,简明扼要。

4、开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非紧急事务,不得中途离会。

5、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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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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