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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机制,积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促进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但从目前情况看,在决策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二是一些部门往往以部门利益为标准来行使决策权,决策存在随意性和片面性;三是决策权力和责任不一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正确的决策将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而决策失误将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因此,我们必须在改革和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上下工夫。
一、加强决策程序化建设,推进决策规范化 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与决策程序,是实现领导集体权力运作规范化的保证。长期以来,对党委的议事和决策,原则性、实体性的规定较多,程序性的规定较少,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要想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必须抓好基础,加强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设。 一是重大事项事先设定。党委应事先讨论设定重大事项,这是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这里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科学划分重大事项与非重大事项或日常工作的问题。如果划分得不科学,就会造成大事小事都上党委会,降低决策效率,或者是应该上党委会讨论的事项而未纳入,影响决策效果。对于什么是“重大问题”,《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为五个方面,即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处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解决的问题。作为地方党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重大事项事先进行细化、量化,而不是随机确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是召开正式会议。召开适当的正式会议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形式,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对于重大问题应区分层次,在不同的会议上做出决定,而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以所谓碰头会、联席会等不规范、非正式的会议或者个别酝酿协商、传阅画圈等代替法定的正式会议。 三是集体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前,必须经过集体议事、充分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这是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正式会议讨论前,要坚持做到:党委所要讨论的议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通报和沟通,使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熟悉了解议题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安排足够的时间,使与会人员能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是表决做出会议决定。实行表决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的关键性程序。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这里要区分党组织和国家权力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与国家行政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不同。国家行政机构实行的是首长个人负责制,而党组织内部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有表决时过半数,才能形成会议决议。 五是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同时将会议纪要及时报上级组织,便于群众和上级组织监督,及时制止错误决策,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完善决策民意吸纳机制,实现决策民主化 我国各级各类领导机关的权力,包括决策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授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表现在决策权的应用上,主要是通过开辟多条渠道,采用多种方式来保证民意的充分表达和吸收。 一是建立定期调查研究制度。实践证明,调查研究是正确决策的前提,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还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和下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组织中来。 二是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树立现代决策咨询意识,注意在决策过程中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规范、权威的各类专家咨询机构,注意建立多层次、多学科的智囊网络。要切实发挥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综合研究部门的作用,充实、加强和改革现有的党和政府机构中的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使他们能更好地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决策中扮演“智囊团”的角色,公平、公正地提供决策服务。 三是实行决策论证制度。现代决策事项往往超越了领导个人和集体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吸收众人的智慧,必须实行决策论证制度。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制定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选择最佳方案。对那些事关全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性强的决策,为减少决策风险,还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
三、健全决策公开透明机制,保证决策公开化 党和政府机关的决策,都是公共决策,事关党员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员和群众有权知情和参与。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决策的公开化。 一是建立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讨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把不同阶层的利益、意见反映上来,同时让群众及时了解决策情况,便于群众的监督。 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需要决策的重大项目要提前向社会公告,让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对其他涉及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问题,也要尽可能在相应的范围内开展讨论,激发党员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
四、改革决策评价机制,促进决策效益最大化 决策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决策制定与执行过程的合法性、效果与效益以及公众的满意度等做出判断、评定,并由此评估决策者和决策执行人员功过的活动。决策评价机制是检验决策效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决策水平有着很大的影响。目前在决策评价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评价标准模糊,重视定性标准,忽视定量标准;二是评价绩效存在偏差,过多强调工作数量和速度,忽视工作质量和效益,过多注重工作总结、汇报等静态书面材料,忽视动态的执行过程和真实结果;三是评价主体单一。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价的效果,影响到决策制定与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因此,必须改革创新决策评价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效益。 一是引入新的评价标准。在坚持运用以往事实评价标准的同时,把绩效标准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对绩效的评价,主要看三个方面,即:决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决策的综合效果,包括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及已收到的效果和潜在效果;决策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等。 二是延长评价监督的过程。对决策的评价应该贯穿于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决策评价时间。现在,有少数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不切实际地上马“大项目”、“豪华项目”,常常出现前任政绩、后任包袱的现象,这种情况往往在短时期内难以发现,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 三是改变评价监督的主体。改变评价者是领导者本人和与领导者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机构的状况,组建多元化的评价机构。同时,鼓励民间评价机构的发展,实现决策评价的社会化和专业化。设立专门的信息渠道,使领导决策置于群众、社会和媒体及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的评价监督之下。要公布决策评价监督结果。
五、建立决策奖惩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 权力和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只享有决策权力,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就难以审慎地运用决策权力,有效防止和避免决策失误。因此,要建立决策奖惩机制,真正使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与自身利益挂钩,提高正确决策的意识。 一是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建立科学的权责一体机制,明确上下级和同级领导机关中不同领导成员的决策权责关系。同时实施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进行追溯调查,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国家宪法的决策行为,决策领导人必须承担违宪的政治责任;对于越权、主观臆断、不遵循法定程序、不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导致的决策失误,领导和直接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决策人员利用决策牟取私利、滥用职权进行决策且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建立正确合理的决策激励机制。由于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机制,一旦发生其影响已难以挽回。因此,要使决策者真正努力避免决策失误,还应强化激励机制,从积极方面引导决策者尽可能实现决策科学化的目标。对那些责任心、事业心强,勇于和善于决策,并收到较好效益的决策者,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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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