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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国务院工作规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级部门和群团组织党组(党委、党工委)和不设党组(党委、党工委)的县委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县直管事业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第二章 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及程序要求
第四条 决策重大事项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党组(党委、党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审定以党组(党委、党工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事项;研究决定机关 (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酝酿本部门(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中职务的任免、推荐、调配、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八)审定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委员)(以下简称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组(党委、党工委)报告的问题。 (九)审议监督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党委、党工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决策重大问题前,一般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领导和下级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组(党委、党工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副书记、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部门(单位),议题由书记商行政主要负责人后确定。非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批准上会。党组 (党委、党工委)会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党组(党委、党工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会议有关议题于会前送达。各成员要认真准备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作出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党组(党委、党工委)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理由。 第八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会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党委、党工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组(党委、党工委)书记 (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由书记商行政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后应及时形成《党组 (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关于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四条 党组(党委、党工委)会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于每年7月、次年1月将半年来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报县委组织部。会议记录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领导集体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组(党委、党工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组(党委、党工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且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要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接受本级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监督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受理有关投诉、检举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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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