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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定在交通系统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注重效率原则; 4、依法办事原则。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定、决议及重要指示; 2、全市交通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重要规章制度的审议和颁布及事关全局的其他行政工作; 4、全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措施和奖惩; 6、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 7、年度财务预算,一次开支数额较大或数额不大但属于群众关注的事项; 8、年度评先表模和群团组织、下级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 9、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其他需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议事规则 1、会议规则 (1)会议时间。党委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若有特殊原因,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具体开会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至二天,由局政工科通知各位党委成员。 (2)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通过局政工科向党委书记请假。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通知有关的党内人员列席会议。列席者只有介绍情况和建议的义务、没有表决权。 (3)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资料),由有关科室准备。党委各成员分工负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随时主动向书记报告,提交党委集体研究。 (4)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缺席时,由副书记主持。主持人应将会议议题、议事方法、会议目的、注意事项向与会人员说明,有关人员应将议题具体情况详细说明。 (5)回避制度。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培养、考核、任免、调动、奖励和处分等事项,涉及党委成员家属及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6)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密,如有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7)记录和督办。政工科科长列席局党委会议,认真如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保管好会议记录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党委的各项决定或决议,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党委书记。 2、议决程序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党委研究决定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材料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书记、副书记应充分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会议涉及有关资料)由政工科在会前1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书面或电话通知应到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记名形式(含口头、举手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党委成员不参加表决。 (6)作出决策。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7)表决后,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8)形成纪要。会议需形成“ 重大问题会议纪要” 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 (9)会议记录。党委会议要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和会议议题、每个党委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后存档。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原始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10)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临时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 (11)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达会议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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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