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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简化转接团员组织关系的手续,现将(78)团组字第2号《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第一至第四条,作如下修改补充规定: 一、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人民公社、学校、商店、街道团的基层委员会及以上各级团委,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或团)的共青团工作委员会,以及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可以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二、被派出国学习或工作的团员,时间在半年以上,其团的组织关系转接,由省、市、自治区团委组织部或党中央各部委的团委(政治机关)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团委(政治机关)介绍到团中央组织部办理,或由团中央组织部委托有关团委办理。半年以内的临时出国团员,不向国外转递团员组织关系。 出国侨居或因私事(包括自费留学)出国的团员,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也不开团员证明信。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团组织保存。 三、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团的基层委员会一律使用团委印章。县以上团的地方委员会,使用组织部印章。 四、团员档案应与团员组织关系同时转出。团员档案由团员自己携带或随人事档案转递,应在“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备考”栏内注明。 五、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各级团委统一使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见(78)团组字第2号通知)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1980年1月10日
来源:共青团中央网站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