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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

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党内法规

【法规标题】《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纪发〔199615

【发布日期】1996816

【实施日期】1996816

【时    效】有效

【题    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纪发〔199615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

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1996826

附件: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为保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对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已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和本办法发布施行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装修小汽车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一、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购买、更换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各种机动车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机动车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非法购买走私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车辆予以没收,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或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责令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装修小汽车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依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规定处理。

  八、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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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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