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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办力字199211

【发文日期】1992224

【实施日期】1992224

【时    效】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力字〔199211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 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 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 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6个月。

                                       1992224

来源:法律快车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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