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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

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民安〔19852

【发文日期】19841219

【实施日期】19841219

【时    效】有效

【题    注】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文件
民安〔19852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以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残废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四、现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19841219

来源:新法规速递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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