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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

 

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的通知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关于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90国转办字6

【发文日期】1998418

【实施日期】1998418

【时    效】有效

【题    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文件

90〕国转办字6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

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的通知

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支持部队建设,对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予以照顾接收,具体照顾对象按下列条件及数字掌握:
  到北京市安置的:
  军龄满25年或正团职(正处级、技术8级)以上,并在驻该市部队服现役,配偶在该市工作满8年;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
  到天津、上海市安置的: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驻该市部队服现役,配偶在该市工作满5年;
  军龄满20的上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
  到各省(自治区)安置的: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该地工作满5年;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省、自治区有常住户口。
  下述转业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因公致残的;
  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上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
  其他转业干部需要到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中要加强军地协商,互相支持,切实把这部分干部接收安置好。
  附:《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军队转业干部数字》见表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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