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文件
〔90〕国转办字6号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
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的通知
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支持部队建设,对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予以照顾接收,具体照顾对象按下列条件及数字掌握: 到北京市安置的: 军龄满25年或正团职(正处级、技术8级)以上,并在驻该市部队服现役,配偶在该市工作满8年;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 到天津、上海市安置的: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驻该市部队服现役,配偶在该市工作满5年; 军龄满20的上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 到各省(自治区)安置的: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该地工作满5年; 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该省、自治区有常住户口。 下述转业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因公致残的; 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上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 其他转业干部需要到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中要加强军地协商,互相支持,切实把这部分干部接收安置好。 附:《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军队转业干部数字》见表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