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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发文机关】国务院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国发199418

【发文日期】199438

【实施日期】199438

【时    效】有效

【题    注】

 

国务院 中央军委文件

国发〔199418

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1994年有近5万名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做好这批转来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年的安置工作应继续贯彻为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继续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政策规定,同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搞活分配办法,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安置转业干部的新路子,努力把工作做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以少数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继续按[90]国转办字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为了缓解转业干部住房和随调家属工作安排等困难,除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对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可就地就近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制定。对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可由各地区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出计划,报国务院

来源:河北劳动保障网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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