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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1995〕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
《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贯彻江泽民、李鹏同志1994年《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贺信》精神,把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切实做到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保证今年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和地方都要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教育广大转业干部认清改革形势,体谅地方困难,服从组织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附:
《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和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已顺利完成。在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李鹏同志1994年《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贺信》精神,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做工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拓宽安置渠道,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使这批转业干部在去向分配、工作安排、专业培训、住房等方面都得到较好的解决。×××××余名转业干部和×××××余名随调随适家属子女都是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在安置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军转安置工作认识不够高,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不愿接收转业干部;由于地区机构改革,各级党政机关都要精简分流一部分人员,安置难度进一步增大;转业干部住房紧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军转安置工作的一大难题。 1995年将有×××××余名军队(含武警部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进行的。随着地方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既为推动军转安置工作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安置好这些干部,对于促进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保证军队稳定和社会安定,推动改革开放顺利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199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李鹏同志1994年《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贺信》精神,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贯彻落实军转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研究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圆满完成各项安置任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 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少数服役时间较长、职务 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含夫妇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的)到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按照《1990年照顾接收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的通知》([1990]国转办字6号)的规定执行。配偶已随军需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城市就地近安置的转业干部,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8号)的有关规定和去年各地制定的规定。因工作急需的转业干部,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到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在地安置。 二、 转业干部的分配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主要充实加强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和单位,要优先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的15%。这批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排。同时,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逐步培育和发展适合转业干部特点的人才市场,推广和完善推荐选用、供需见面、双方选择、考试考核和“功绩制”等分配办法,使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拒绝接收。中央国家机关要支持在各地直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加强同当地军转安置部门的配合,积极完成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要缓办其人员的调入和录用工作。 三、转业干部的工作,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期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切实解决他们的工作、职务和生活等问题。对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仍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的规定安排,对在西藏服现役满15年的师、团职干部的职务安排,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4]20号)关于安排西藏内调干部的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干部;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对自愿到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应安排相应职务。各级党政机关要根据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积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地区和部门,接收团有以上职务(含副团级职务及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转业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对拟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可在营级以下职务的转业干部中,采取考试考核录用的办法接收。对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和做出突出贡献的转业干部,在录用时应给予优待照顾。 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按专业对口按排,对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或经部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干部,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事业单位因指标限制,聘任转业干部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部)级机构的职改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军转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转业干部个人或联合创办企业的,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愿自行就业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1994年军队转业班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原在军队担任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五、转业干部(不含对口分配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学习所从事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增强适应工作和竞争的能力。培训工作必须贯彻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分片设点,按系统、专业编班的办法组织。要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场所主要依托军转培训中心和有关系统的院校、培训基地。各地区、各部门要与军转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区经批准继续进行培训、考核与分配相结合的试点。教育部门和社会办学力量要积极支持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必须坚持为军转工作服务的方向,保证转业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不得随意改变培训中心的性质和用途。军转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军转培训经费的不足,以及中心设施的维修、更新与发展。中央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450元和25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试点地区、部门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 六、继续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转业干部住房。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2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各地应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转业干部住房。进行解决转业干部住房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城市,要精心组织,抓紧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和建设“经济实用房”的地区,要把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纳入“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实用房”规划统筹安排,予以优先解决。要继续采取“挤 、腾、租、借、让”等办法,积极解决全迁户转业干部的住房。接收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要照顾转业干部,转业干部个人购买住房时,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为转业干部集资建房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精神,免缴城市配套、人防、环境保护、绿化、商业网点、水增容、电增容、交通占道等有关费用,所需建房用地应由各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的办法给予安排解决。 七、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认真安排好随同转业干部调动的配偶的工作,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工资总额。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接收安排转业干部(含因工作需要经军转部门批准的)及其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今年各级行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两个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98号)的规定。企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5年9月12日所需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和武警部队按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本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尔后拨发各地;1996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的1月起,由财政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安置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1994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1995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1995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犯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干部,均不向地方移交。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干部,不作转业安排。 十、各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留骨干,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搞好自身建设,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尽心尽职地做好军转安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今年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报到工作于8月底结束。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遵照执行。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事 部
劳 动 部
总 政 治 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成都市人事人才政策法规查询系统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