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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2322

【发文日期】20031230

【实施日期】200411

【时    效】有效

【题    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2003232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四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自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1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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