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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本辖区内申请因私出国的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许可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文件),每本200元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内申请因私出国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应不属于下列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非首次申办护照的,需交验原有护照;
2.填写出国申请表,提交符合规范的照片;
3.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由其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单位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属于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需单位或派出所出具意见。
对于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应提交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的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出入境管理处出境管理科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590980,网址:www.hnga.gov.cn)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厅出入境管理处出境管理科科长
2.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厅出入境管理处处长或副处长
2.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出入境管理处出境管理科受理人员和制证科工作人员
2.时限:3个工作日
来源:省政府网站
录入:本局办ygc
日期:2008年9月17日 |